50年宽容换来什么? 法国极右翼的登堂入室之路
解决自由民主国家的“宽容悖论”:
为何法德对右翼激进主义的反应不同?
文|Bénédicte Laumond
翻译|Ahsen
来源|Journal of Contemporary European Studies
▲ 法国极右政党国民联盟总统候选人玛丽娜·勒庞进入与法国现任总统马克龙的第二轮角逐。图源:互联网
如何应对右翼激进主义,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不仅对于欧洲的政党,而且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如此。应对公众对激进右翼的反应突出了一个核心问题:以自由民主制度为特征的国家如何制定政策工具来反对一种政治现象?这个问题,也被称为“宽容的悖论”,在民主国家中仍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这些国家,右翼民粹主义运动的盛行加剧了对政治激进主义的放任态度和压制态度之间的矛盾。当这些民粹运动企图排斥或剥夺部分人民的权力时,就会发展出一种悖谬的不宽容形式。因此,最近的政治发展正在以一种非常尖锐的方式质疑政府在当下面对被视为威胁民主价值的运动时所做的决定。“宽容的悖论”通常可以通过拒绝无限的宽容来解决。然而,对待不能容忍的运动的方法却各不相同。在美国这样的程序性民主国家(procedural democracies),民主源自一套程序和价值观,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很少。像德国这样的实质性民主国家(substantive democracies)却认为民主程序不足以保护民主价值,因此有理由定期进行国家干预。
应对敌视民主价值观的运动有各种各样的措施。首先是警察和司法系统制定的压制性应对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可以同时应对激进的右翼政党和社会运动,并设法限制其思想的传播或激进的行为。取缔或监视相关政党,以及公务员内部的清洗,是自由民主国家对激进右翼活动人士实施的压制性政策措施。相比之下,预防性应对措施是一种让民众参与反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激励性政策工具。国家当局希望动员非国家行为者,使它们参与决策过程,以遏制激进右翼团体的思想。预防性应对措施或许是对压制性应对措施的备选或补充。
这篇文章探讨了哪些因素会影响政策制定者对右翼激进主义的监管,并比较了法国和德国这两个相邻的实质性民主国家应对右翼激进主义的不同方式。作者将右翼激进主义定义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其“核心要素是一个同质国家的神话,一种浪漫的、民粹的极端民族主义,它直接反对自由民主及其潜在的价值观,如个人主义或普遍主义”。右翼激进主义理想中的国家“应该只由本土居民构成,因为非本土元素会从根本上威胁到民族国家的同质性”。激进右翼有四种主要的意识形态类型: (1)极端右翼的特征是公开反民主,通常受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右翼独裁统治的激励且具有暴力倾向;(2)种族中心主义右翼对民主的态度模棱两可,并主张文化和种族上的不可兼容性;(3)民粹主义右翼支持一个强大而有魅力的领导人和一个漫无边际的民族主义计划;(4)宗教原教旨主义右翼则在宗教框架性概念下捍卫国家的“纯洁性”。激进右翼团体分为三个组织类别:政党、社会运动和亚文化社会环境。本文研究的是针对整个右翼激进主义光谱制定的政策管制。
1 德法管制右翼激进主义的差异与影响因素
为了理解国家层面对右翼激进主义的管制,卡尔·洛温斯坦(Karl Loewenstein, 1937)首先提出了具有开创性的概念“战斗型民主”(militant democracy),这影响了1945年以后欧洲民主的重建。“战斗型民主”是指民主国家为“防止反民主的运动滥用自由民主制度下的自由”而制定的措施,最终赋予限制个人权利的合理性。这种民主防御的理论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压制性的、精英主义的和反参与的;它建立在对人民自我管理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之上。因此,国家行为者,特别是政治和安全行为者,被赋予镇压反民主运动的责任。
长期以来,德国被认为是“战斗型民主”的范例。1949年联邦德国宪法不仅确立了“战斗型民主”措施,也成为新的“战斗型民主”的主要工具之一:例如,为了保护所谓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有理由禁止结社和政党,并监督滥用其基本权利来反对它的个人。德国根据宪法规定设立联邦宪法保卫局(Offic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如果有组织或个人积极反对既定秩序,该局以对其进行监视,并将其信息转交检察机关。在这个体系中,社会被认为是“战斗型民主”的行为者,理应有知情权。因此,联邦宪法保卫有责任通过年度公开报告,向社会提供有关极端主义活动的情况。在政府的领导下,该机构决定了政治运动(也包括政党)的合法性。
这有助于理解为什么最近德国政策制定者决定监视另类选择党(Alternative für Deutschland, 简称AfD)的活动。围绕极端主义活动的定义和用镇压手段来应对其行动的合法性,20世纪70年代的政策制定者们达成了惊人共识。在这种背景下,压制右翼激进主义、尤其是驱逐被认为过于激进的公务员,成为了一种官方政策,1972年联邦德国引入“激进分子法令”(Radicals Decree),1975年宪法法院的一项裁决确认了该法令的合法性。德国的国家政治行为者对右翼激进团体的禁令也成为(且仍然是)一种划定政治宽容外部界限的普遍做法。
然而,随着另类选择党的创立和在选举中获胜,德国激进右翼也发生了演变。尽管该政党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联盟伙伴(尤其自2015年该党激进转变以后),但建立警戒线并不够。另类选择党已经成为主流政党必须面对的老牌政治竞争对手。因此有理由认为,另类选择党的出现,已对德国应对激进右翼的方法构成挑战。
其他民主国家对激进右翼的应对则缺乏国家原则(state doctrine),尽管它们也经历了二战的损伤。例如,法国没有像德国那样坦然面对自己的独裁主义历史,通敌卖国的维希政权遗产被官方版本的法国历史埋藏已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没有制定针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政策措施。法国管制政治激进主义的法律框架以三个立法传统为特征:
第一,反法西斯措施在二战前后都有发展。1936年一项立法使政府能够取缔具有暴力或仇恨意图的社团。另一项压制激进右翼的重要措施是立法压制对犹太人大屠杀的否认。尽管反法西斯的措施不足,政治行为者或法官也一直在使用这些措施。
第二, 法国安全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广泛的措施来确保法律和秩序,以应对右翼活动。安全部门将他们要对付的目标定义为“极右”(ultra-right),即威胁公共秩序的激进右翼中最边缘的群体。虽然使用了这个词,警方并不将右翼激进主义定义为一种带有特定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政治现象,相反,重点被放在了维护法律和秩序上,所以具有右翼意识形态的国民联盟(Rassemblement National,简称RN)被排除在了“极右”范围之外。
第三,反种族主义的法律传统在压制右翼激进分子的种族主义言论或行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1972年出台的反种族主义的根本大法,使检察官和非政府组织都能够起诉仇恨言论。结果,一系列涉及右翼激进分子的仇恨言论案件被公之于众,并最终使他们大部分受到了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通过把仇恨言论案件纳入司法领域,对应对右翼激进主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司法行为者的观点来看,右翼激进主义的问题并非如此,而是一个种族主义问题。
最后,反种族主义的法律武器,加上国民阵线(译者注:Front National,简称FN,国民联盟的前身)的日益得势和种族主义暴力的激增,也使民间组织能够通过设立教育和文化项目,发起针对右翼激进主义的防范措施。总而言之,法国各个行为者都参与应对右翼激进主义。这些行为者可能因机构不同而对激进右翼有不同的看法,并采取相应措施。但是它们都将激进右翼视为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政策问题。
本文将介绍欧洲自由民主国家应对激进右翼的不同方式。目前有三类主要的政策制定者:安全和司法行为者,他们反对右翼激进主义的行动大多是压制性的;预防性的行为者,这一类包括非国家行为者和一些来自社会部门的国家行为者;以及政治行为者。如此众多的行为者参与到右翼激进主义的应对政策中,表明对右翼激进主义的监管绝不是一成不变的。诸如另类选择党的快速崛起证实了这种观察,这些政治发展可能会挑战对激进右翼的管制。
哪些因素会影响决策者对右翼激进主义的管制?本文通过德国和法国两个案例的比较来探讨这一问题:
第一,两国激进右翼的组织情况不同。法国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在该国的激进右翼中一直占主导地位,在动员中也发挥了更大的作用;相比之下,德国激进右翼的历史特征表现为一种倾向于使用恐怖暴力的极端主义亚文化,即便另类选择党的出现表明各国的激进右翼组织都在不断演变;
第二,两国对自己独裁主义历史的处理也不同。德国引入了反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政策,法国对政治激进主义的关注点主要是政治问题。根据这些组织和理念上的差异,本文作者预计德国的政策制定将比法国更加多样化。因为把右翼激进主义视为一个政策问题将导致灵活的政策组合,从而适应激进右翼的变化;
第三,制度差异也导致两国应对政治激进主义的方式不同。法国是单一制政府,具有在法国社会之上的国家自主性传统。德国联邦制的特点则是诸多决策者共享政治权力,政治行为者主要提供一个机制,使其他社会行为者能够发挥自我管理能力。基于这种制度差异,对右翼激进主义的管制任务将在德国的更多决策者之间进行分配,这迫使他们进行合作,而法国决策者在管制右翼激进主义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2 预防性措施: 应对激进右翼的新方法
本节重点讨论了两国把激进右翼作为政策或政治问题来对待的后果。其中,作者主要探讨针对激进右翼的预防性应对措施的演变,因为它比压制性措施出现得晚,并且涉及公民社会。法国和德国在预防性措施上的差异引人注目,前者缺乏可持续的预防性对策,后者则制定了一系列纳入各种行为者的预防性对策。
(一)德国:多样化政策组合与可持续预防计划
德国将右翼激进主义视为一个政策问题。结合德国政策制定的特殊性,这种框架导致政策制定者(包括民间行为者)在两德统一后制定了针对右翼激进主义的预防性政策。
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背景是大规模右翼暴力事件,尤其是针对移民的纵火和示威。尽管有许多禁令,右翼暴力行为仍然很猖獗,这说明了右翼运动已具备面对压制性手段的适应能力。民间社会组织对当局缺乏有效回应的批评越来越多。2000年10月4日,时任总理格哈特·施罗德(Gerhard Schröder)呼吁“一场正派人的起义”(an uprising of the decent people)。这不只是一种对右翼暴行的话语回应。新的综合警务和预防战略已经制定出来,由此,德国超越了单纯依靠镇压的刑事司法模式。
此外,德国统一后,促进教育、让民间参与反对政治激进主义的传统被重新唤起。20世纪90年代前,联邦政治教育局(Federal Agency for Political Education)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一直处于孤立状态,当时安全部门的作用更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预防性措施解决右翼激进主义的理念在德国社会凸显。民间在面对右翼暴行时产生了责任感,动员并发展出新的预防手段,推动政治行为者大规模采取防范措施。随后的政策转变表明,参与应对激进右翼的行为者之间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划分:政治行为者,安全和司法当局,和民间自发的行为者。德国民间社会自此参与到了应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政策中。民间行动者的参与取决于政府的政治选择,因此也受制于政治变迁。然而,这些行为者逐渐发展出的专业知识,让他们变得不可替代。就此而言,非政府组织促进了政策向预防性转变,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在打击激进右翼方面进行的密切而可持续的合作。
总之,21世纪初,德国政治行为者让反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政策制定参与者变得多元化。2003年,大约3600个针对右翼激进主义和仇外心理的预防性项目得到了超过2亿欧元的预算资助。以国家安全手段为特征的历史政策,最终在受到挑战后做出了调整。德国的联邦属性解释了当局为何让非政府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决策:准公共机构是德国政策网络的节点之一。德国反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政策特点是,激进右翼被视为一个政策问题(历史因素),和一个决策的开放性问题(制度因素)。这两个因素导致了反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政策组合多样化。
最近,另类选择党进入议会,挑战了针对右翼激进主义的预防性政策,正如在东部某个州积极反对激进右翼的一个非政府组织管理主任所强调的那样:“我们现在每天都面临右翼民粹主义的动员问题……另类选择党现在能够从其议会集团中受益,这种情况前所未有。” 主流政党需要时间来调整策略来应对这个新的极右翼政党,但民间社会团体由于自身经验,迅速对另类选择党和反对移民的基层动员做出了反应。对此,上述州的组织迅速编制和分发了一系列手册 《新邻居》(Neue Nachbarn)。这份出版物报道了难民的日常生活,试图使他们在德国的存在正常化,从而减少人们对另类选择党反移民运动的支持。这一倡议聚集了大量的地方行动者,作为平衡的政策组合,这类预防性措施比压制性措施更适于应付利用了民主程序的激进右翼政党。
▲ 德国另类选择党在地方选举中的崛起。图源:BBC
(二)法国:全面预防性政策的缺乏,和民间自发但不稳定的倡议
法国将右翼激进主义视为一个政治问题,这并不妨碍民间社会团体应对右翼激进主义。然而,他们的预防行动是短期的,而且取决于与右翼激进主义相关的问题是否突出。
尽管没有明确的政策来解决右翼激进主义,法国的预防行为者已经出现了。从20世纪70年代起,种族主义袭击事件在各地爆发后,公民动员就成为一种传统。和德国一样,法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非政府倡议的兴起:随着国民阵线在选举中的支持率以及仇外暴力事件的戏剧性增长,一些记者为了反对激进右翼而聚集起来。1990年春,三名记者发表了一篇专栏文章,呼吁人们抵制国民阵线。然而,法国媒体对“极右翼”的定义方法不尽相同:一些记者调查了国民阵线,并在报纸上对极右翼的活动做了批评报道,其他记者却邀请让·玛丽·勒庞 (Jean-Marie Le Pen)发表他的观点。此外,反法西斯组织网络也在反对右翼激进主义。反种族主义组织盯上了国民阵线,称其为民主的威胁。这些行动者把反对激进右翼视为一种责任,并可以通过民间社会倡议的合法操作来应付。以Ras l’Front为例,这是一个由100多个团体组成的反对国民阵线的网络,据它的一名前负责人解释,“打击国民阵线不是政府的职责”,并补充说,“不能说共和国受到(该党的)威胁”。国家行为者没有像德国那样制定出遏制右翼激进主义的预防性对策,这更固化了人们的这一观念。尽管在1980年至1995年期间,登记在案的攻击事件越来越多,国民阵线也越来越受欢迎,但针对激进右翼的预防性措施大多来自民间社会。这表明,国家行为者在针对右翼激进主义的预防性措施发展方面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
国民阵线的支持率在2002年后开始下降,这一趋势持续到2010年。在此期间,Ras l 'Front等组织也失去了影响力。尽管国民阵线在2011年由玛丽娜·勒庞(Marine Le Pen)担任其领袖后重获成功,但上述反对激进右翼的组织网络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活跃人士转向了其他事业。与此同时,法国政府没有像德国那样制定出长远的计划来支持民间反对激进右翼的行动。只有规模更大的非政府组织才能开展诸如反对种族主义的活动,并持续获得国家资助。这表明,针对激进右翼的动员取决于该问题在公民社会中的重要性。当这个问题从议程中消失时,动员程度也随之下降。由于没有公共财政的激励,激进右翼政党和运动的兴起没能引起应有的关注意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府制定了针对激进伊斯兰主义的国家防御方案——在2012年至2015年的恐怖袭击事件后,激进伊斯兰主义问题日渐突出,因而变成一个政策问题。要让法国的国家行为者制定针对激进运动的政策(特别是预防性的政策),这个问题必须是突出的,并且被视为非政治性的,因而能被建构为一个政策问题。
总之,德国由于从历史出发将右翼激进主义建构为一个政策问题,对右翼激进主义的应对具有多样化特征,其中预防性行为者变得越来越重要。德国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加强了这种效果。法国将政治激进主义建构为一个政治问题,导致国家行为者把自己的参与度限制到了最低,而民间预防性行动也取决于右翼激进主义作为政治问题的突出程度。
3 决策者之间的互动: 以监管右翼运动为例
本节把重点放在对示威活动的监管上,因为这种动员形式在欧洲激进右翼组织中被广泛使用。此外,在民主社会中,对示威活动的监管越来越同质化,但本文认为,法国和德国之间存在重大的差异。
(一)德国:决策过程中的相互依赖
德国激进右翼运动已经发展出一种街头策略。事实上,德国的安全机构面临的情况是,德国几乎不允许禁止示威游行:集会权受到联邦宪法法院(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的有力保护——激进的右翼组织也不例外。东部某州负责处理此类案件的警方刑事部门的一名官员接受了采访:
问:这里频繁出现激进右翼示威活动,但也有人反对示威。你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答:集会权是一项受保护的基本权利。组织示威的人代表哪一种意识形态并不重要。他们有权示威。我们警察有义务保持中立。我们应该尽可能保持中立,并确保宪法中规定的示威权利对每个人都有效……我们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我们检查的是来注册的示威活动是否可以进行。但是禁止示威并不容易……所以,我们这里有很多示威活动,其中也包括明显具有右翼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示威活动。
在这种法律环境下,警察主要担心的是右翼示威者和反示威者之间的冲突。警察必须同时应对两边的示威活动,导致他们的工作变得复杂。然而,相比对未经授权的反示威活动,对右翼示威活动的监管并不被视为一个关键问题。警方的目标是:(1)尊重宪法规定的示威权,这意味着允许右翼组织示威,因为他们有这样做的基本权利;(2)维持公共秩序,避免暴力,这是警方工作的核心。
警方对激进右翼示威活动的处理受到法官的干预。司法裁决有时也会受到警方的批评,认为司法判决可能会与他们的利益相矛盾。当法院的决定与警察的利益相抵触,警方就会提出正式的批评。
更普遍的是,联邦宪法法院在2017年拒绝取缔极端右翼德国国家民主党(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简称NPD)。在判决书中,法官们辩称如下:
参议院不支持取缔德国共产党的判决中所规定的偏差性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尽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中该党受能力所限不能实现违宪意图,也不能排除该党被禁止的可能性(译注:1956年,在被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为非法组织后,德共被联邦德国政府取缔。202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推翻了对德共的禁令)……德国国家民主党无法实现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限定社会空间的渴望。……恐吓和威胁,以及潜在暴力的增长,必须通过预防性的警察法和镇压性的刑法来反击,从而有效地保护政治过程以及受德国国家民主党影响的个人的自由。
法官们不仅在党禁问题上改变了他们历来的立场,还强调存在其他打击右翼激进主义的措施。这说明法官们支持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的政策发展。禁令如今只是政策制定者可以采取的众多应对措施之一。就此而论,法官将传统压制性的的国家知识和民间倡议产生的预防性的替代性知识融为一体。通过这一决定,宪法法官定义了辩论发生的方式。
然而,决策者之间的相互依赖是有限的。右翼恐怖组织网络“国家社会主义地下组织”(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Untergrund,简称NSU)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组织成员在1998年至2011年期间犯下了谋杀、炸弹袭击和抢劫等罪行,却没有被警方逮捕。议会委员会发现了组织成员与安全部门之间的联系。此外,有证据表明,执法机构中存在的种族主义偏见,导致他们13年来一直在追踪错误的线索。这些失败表明相互依赖的政策制定的局限性:尽管德国的政策能较好地确保对官方政策决定的民主控制,但它无力纠正NSU案中警察或情报官员的右翼激进态度。不过,民间行动者在迫使国家行为者改革其惯例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可能有助于警察或情报机构内部的变革。例如,2013年至2015年,在勃兰登堡两位学者的支持下,一个由民间代表和官方组成的委员会推动了一些杀人旧案的重新开庭。最终,三分之一的案件被官方认定有政治动机——民间多年持有这一观点,但一直被官员否认。警方由此认识到,此类举措对于更好地理解民间人士的见解至关重要。这一例子表明,官民之间的互动可能会逐步影响国家的实践。
总而言之,安全行为者做出的决定会受到其他决策者的影响,这些决策者也有可能是否决者。法官在德国决策中的传统角色强化了这种可能性。最后,德国看待政治激进主义的历史角度促使更多决策者参与进来,从而加强了决策的相互依赖性。
(二)法国:政策制定的条块分割
在法国,“街头示威是三角游戏的一部分……有三个主要的角色:法律和秩序的力量,政府和抗议者”。警察、省长(the Perfect)和组织抗议的激进右翼运动如何互动,这些互动又如何影响运动的结果?在法国体制下,地方警察当局、省长和市长可以禁止示威活动。监管抗议有三个原则:首先,警方的目的是防止骚乱,避免使用武力;第二,警方的干预必须有节制,不能使情况恶化;第三,警察部队必须不计代价地在示威期间的任何特定时刻控制局势。为此,警方会为示威活动进行计划,并“与组织者联系,了解他们的意图,讨论细节;情报机构会制作一份详细的报告,提供包括预期人数、游行目的和抗议者心态等信息”。因此,警方首先假定示威会发生,并寻求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促成一场不惹麻烦的示威活动。最糟的情况是禁止示威,因为示威权在法国的警务实践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安全部门的角色是决定性的:如果警方认定无法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活动可能被取消。除非政治当局决定反对,否则对示威活动的监管取决于警方。那么,这个过程在应对右翼动员活动上是否有所不同?
一名在法国东部宪兵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受访者表示,对右翼激进主义的处置仅限于对集会和示威活动的治安。他强调,由于担心扰乱平静,警察很少进行干预:首先,警察十分小心地组织应对措施;其次,右翼示威活动的数量通常较少,因此可以进行更从容的规划。一个例子是国民阵线每年5月1日在巴黎组织的象征性示威。这个仪式是事先精心设计的,是国民阵线内部的盛典。尽管在1995年3月发生了伤亡事件,但这项年度活动从未被禁止。安全部门是如何处理这些聚集数千名示威者的游行的?在1995年的一次议会听证会上,巴黎警察局长辩称:
关于安全保卫部(译注:Le Département protection sécurité,从属于国民阵线的安全部门)……国民阵线似乎可以依靠950名志愿者来承担安全任务。……最多只会偶尔会发生几起性质并不严重的事故。……事实上,大多数事件都是由极右翼中最激进的成员造成的。当然,我们记得1995年5月1日国民阵线示威期间对摩洛哥青年卜拉欣·布阿拉姆的野蛮袭击。犯罪者被捕了,他们都是光头党。他们不是安全保卫部的一部分,即使他们偶尔为安全保卫部工作。此外,安全保卫部的代表还协助刑警,并为我们提供了推进刑事调查的要素。
▲ 国民阵线5月1日在巴黎举办的传统“盛典”。图源:FT
国民阵线的安全保卫部不被视为威胁,相反,它被巴黎警察主管视为可靠的合作伙伴。能有这样的合作伙伴,与警方年复一年地准备一场仪式化的示威活动,是鼓励警方允许激进右翼游行的一个因素。
法国东部一名专门负责情报事务的警官则强调了另一个方面。他指出,警方只在示威期间进行干预,以维持公共秩序——他表示,除非左翼激进团体在场并干扰示威活动,否则他本人将拒绝干预国民阵线的示威活动。同一地区的另一位警察局长则区分了“政治团体”和“秘密团体”。在他看来,政治团体很容易处理,而秘密团体是看不见的,因此很难抓捕。这表明,监管激进团体的真正危险在于他们的隐形性。有两种可能的激进右翼动员类型:一是组织良好且非暴力的合法动员,一是有暴力可能、难以控制且游行被禁止的不受欢迎的示威活动。例如,“法国佩吉达”(Pegida France)计划于2016年2月在加莱举行的示威活动最终被禁止,该活动的参与者由无党派、身分不明的人组成,而且他们与该区域的敌对组织关系十分紧张。在极少数情况下,政治行为者将激进派右翼列入议程——通常是在大规模动员公民团体之后——并决定禁止示威,例如,2007年,当时的巴黎市长德拉诺(Bertrand Delanoë)禁止“法国团结”(Solidarité des Français)向穷人分发食品,因为该组织故意将不吃猪肉的人排除在外。这起案件具有全国意义,最高行政法院最终确认了这项禁令。
总之,根据法国对示威活动的一般管制,安全部门为右翼激进示威活动制定计划的核心要素有三个:第一,如果示威活动被允许,进行干预是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第二,与组织者建立密切和定期的伙伴关系;第三,警察和政治当局之间的互动,这对示威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政治行为者可能单独干预,从而操控警察行为者。然而,这仍然很罕见,并且有赖于民间动员。
总而言之,在法国,对极右势力的管制被界定为一个政治问题,针对右翼示威活动的决策过程基本上在不同的部门中分割,每一类参与者都有自主权。然而,当政治行为者决定干预时,他们就会扮演监管者的角色。这与德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4 结论
本文探讨了法国和德国在监管右翼激进主义上如何处理“宽容悖论”的经验差异。在德国,政治激进主义被界定为一个需要通过政策手段来解决的公共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解决激进右翼问题,就意味着政治、安全和司法行为者之间的权力游戏。20世纪90年代,新的决策者加入到了应对右翼激进主义的过程中,对上述权力游戏构成挑战。尽管在德国境内的影响并不均衡,但这些措施通过创新的预防措施,对反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政策制定产生了影响。这一政策转变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其政治制度传统上对新的决策参与者持开放态度。因此,德国模式的特点是众多决策者的参与,它帮助官方调整了对新兴的德国另类选择党的反应。
在法国,右翼激进主义则被视为一个政治问题,应该首先在政治场域内解决。尽管如此,法国依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制定针对激进右翼的政策,但它分散在各种法律传统之间。不把右翼激进主义视为一个政策问题,而是通过各类公共行为者各自作战来应对这个问题,会导致权力很难共享的局面,这与德国的情况相反。不同行为者通常各有一套固定的政策方案来进行回应,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政治行为者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并可能会使用政策手段来对付激进右翼,从而限制其他行为者的作用。缺乏明确的政策,加上法国政策制定的传统特征,解释了为何法国缺乏应对右翼激进主义的全面战略。
德国特殊的历史经验可能让它成为一个特殊案例,相比之下,法国更能反映出欧洲对右翼激进主义的普遍的政治态度。如果对更多欧洲国家进行比较,想必会发一套应对右翼激进主义的连续模式。在当前激进右翼运动接连获得成功的情况下,探寻自由民主国家如何处理“容忍悖论”十分必要。本文从政策工具的调用这一角度理解当前民主防御的政治,这种方法或许能解开目前针对政治激进主义的决策逻辑,并能很好地阐明自由民主国家所发展的各种监管体系。
*文章原刊于Journal of Contemporary European Studies,限于篇幅,有所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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